邬桥幼儿园“三重一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试行意见》等有关规定及奉贤区教育局的要求,结合本园实际,现就本单位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园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园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并制定、修改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
3、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幼儿、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 1 \* GB3 ①幼儿园内部体制改革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 2 \* GB3 ②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各岗位职责及考核细则。
= 3 \* GB3 ③各类奖金与福利的分配方案、困难补助和疗休养的标准等
= 4 \* GB3 ④各类评优奖励。
= 5 \* GB3 ⑤园级骨干教师的认定和区级骨干教师的推选。
4、园内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5、园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安排
1、研究并决定园中层干部的人事安排。
2、研究并决定后备干部培养对象人选。
3、研究并决定教职工的岗位设置与聘任
4、研究并决定教职工的职务评聘。
(三)重要项目安排
园内各种设施设备、重要财产的添置和重大维修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财务预算的方案。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000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园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一)酝酿决策
1、园党政负责人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幼儿园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本园“三重一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如涉及幼儿利益的事项,应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提请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由园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2、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在本单位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三、监督检查
1、园领导班子要定期向局党政领导报告执行“三重一大”的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接受局纪委对本园执行“三重一大”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